|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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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9 15:28 文章来源:新郑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报
一、资格条件
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材料要求
初次申请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3、经营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7、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8、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再次申请
1、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注:初次申报加工贸易业务,需实地核查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
三、审批时限
1、初次办理为10个工作日。
2、再次办理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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